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德惠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房屋安全和消防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兼顾、配套建设,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改造目标和运作方式
第四条 统筹规划、科学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改造地块,完成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式。
第六条 棚改安置房建设采取自建方式。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棚户区改造涉及安置住房、公益用房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可以采用成本划拨的方式供应,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第八条 棚改项目资金由政府债券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解决。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执行。
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再收取用户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和燃气初装费。
第十条 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依据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棚改项目办理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相关手续时,需持相关批复文件,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
第四章 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申报,应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就地就近建设,先安置,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及时依法履行强制征收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六条 棚改安置房项目实施单位为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棚改安置房源,剩余房源可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从而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第十七条 安置房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由市住建局依据安置住房建设标准,参照工程建筑成本,结合同类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实际收取税费和土地费用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六章 安置住房建设标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建设标准:外墙面为质感涂料,窗户为三玻塑钢窗,楼梯踏步为理石、白钢扶手,室内天棚、墙面全部为混合砂浆,水暖、燃气安装至分户表端(含分户表),通信、电(含开关、插座、白炽灯)入户,安装楼宇门和入户防盗门及对讲设施,安装温控装置及供热设施,无室内门、厨卫洁具等设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和硬化、绿化、彩化与同区域普通商品房区域建设标准相同。
第十九条 加强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严格建筑材料核验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设置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
第二十条 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小区物业管理提倡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模式,努力打造“红心物业”示范项目。
第七章 项目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好中央、省棚户区改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明确职责,并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政策知情、任务掌握、数据互通、目标一致、工作同步。
市棚改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住房采购、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检查验收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实施进度、工程竣工等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汇总统计棚户区改造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发改局:负责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审查、审批、上报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确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工程缺口资金筹集;审核下达中央、省和市级配套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负责对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负责筹措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规划审批工作;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负责棚户区改造个人或集体土地的征收、报批;指导、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等相关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组织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棚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市政数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相关事宜。
人防、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5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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