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惠市节约用水奖励制度的通知
德府发〔202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德惠市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建立健全创新节水机制,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更好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和节约用水管理档案,用水计量设施齐全,用水台帐准确完整、真实可信。
(三)定期进行单位内部用水检查、考核、评比,实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实施;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确定的节水措施,制定了本单位节约用水计划。
(五)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耗水量和单位产品耗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六)广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单位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七)在生产、生活用水过程中重视节水科研工作并达到显著节水效果的。
(八)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给予节约用水奖助: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对所在单位节水风气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以及新技术的科研、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使节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