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松花江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及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德惠市松花江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及监管实施方案
为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道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合理配置。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公开拍卖,公平竞争,高价中标,先批后采,强化监管。
二、组织形式
采砂权公开拍卖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及采区所在乡(镇)密切配合,缜密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平稳有序推进。
为加强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德惠市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及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文波 市长
副组长:白松巍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丁日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国英波 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刘 旭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卢文忠 市水利局局长
张振波 市财政局局长
刘桐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郑雨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永恒 市林业局局长
孙传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局长
李凤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 卜 市司法局局长
初福胜 市税务局局长
李德勇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于亚平 德惠广播电视台台长
袁凤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烈涛 朝阳乡党委书记
王柏林 岔路口镇党委书记
薛 勇 松花江镇党委书记
张忠田 菜园子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卢文忠兼任。
三、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市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采砂规划编制及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完成拍卖工作,对中标人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水利政策法规对采砂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为本次河道采砂权拍卖及日常监管提供资金保障。拍卖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下一年度所需费用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局:负责拍卖现场安全保卫,依法打击扰乱拍卖会现场秩序和阻碍中标人进场行为;发挥河道警长作用,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问题,尤其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涉案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航行的采砂船舶及无证驾驶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从严打击私自改变运输线路的运砂车辆。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对采砂用地情况进行监督。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采砂码头周边林地、湿地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开采过程中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采砂权拍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拍卖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追究问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或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采砂经营相关手续,加强砂石市场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对采砂拍卖提供司法保障,在拍卖现场进行司法公证,并对采砂权出让进行政策、法律把关。
市税务局:负责对采砂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德惠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采砂权公开拍卖及监管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乡(镇)政府及部门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和采运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屯干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砂石拍卖、开采、运输创造良好环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按照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四、可采区标段划分
根据《德惠市松花江河道采砂管理五年规划(2019-2023)》对松花江河道采砂权分8个标段进行公开拍卖。具体位置详见德惠市松花江沿岸采砂权公开拍卖公告。
五、拍卖底价
砂石拍卖底价由市水利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考虑砂石质量、开采条件、运输路径等因素测算确定。
六、拍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拍卖增价幅度不低于1万元的整数倍(包括1万元),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中标人)。
七、竞买人资格要求
为确保采砂拍卖工作有序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拍。每一个标的须有2个或2个以上的企业报名参加方可进行拍卖。
竞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竞买人必须是德惠区域内户籍(限定2018年12月31日前落户),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限定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营业范围应具有河道采砂相关内容;
2.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且船舶、船员数量须满足竞拍标的采砂规划需求;
3.河道采砂可能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4.有竞拍标的管辖乡(镇)政府签署同意的采砂竞拍申请表;
5.竞买人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必须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拍卖报名结束之日期间内出具的)的证明材料;
6.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竞拍标的总价(2年)的20%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竞买申请书和承诺书;
7.符合条件竞买人只允许竞拍一宗标的。如出现流拍情况,所有竞买人(包括买受人)均可参与下一轮竞拍。
八、经营期限
按照“一年一场一证”和总量控制、分年度实施原则,拍卖经营期为2年,从颁发《采砂许可证》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今年可开采剩余期限较短,原则上今年要完成年度采量的70%,剩余部分采量可以转到下一年度进行开采。在拍卖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砂许可延期一年。价格按照当时竞拍价格计算。
九、保证金收取及管理
竞拍会结束后,竞拍失败的,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保证金;竞拍成功的,将保证金转为清障覆平、安全生产、是否服从管理的履约保证金存入银行。
十、履约手续
1.竞拍成功后,当日与拍卖机构签订《竞拍成功确认书》,否则视为放弃,依法扣留竞买保证金。
2.竞拍人凭《竞拍成功确认书》,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年全部出让价款,并到市水利局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和《采砂监管协议》。
十一、加强采砂管理
(一) 强化审查审批
买受人要在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之前,提交开采区域及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方可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买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市水利局将取消买受人的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二) 加强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联合监管”的管理体制。采砂企业要按照“双控”(采砂总量控制、船只数量控制)和“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数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坚决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企业。
1.码头和运输路线管理。严格实行上料码头和运输路线指定制度。上料码头和运输路线是在征求原采砂业户意见的基础上,由采区属地政府会同水利、交通、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提出,综合考虑采区位置、交通现状等因素,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任何采砂企业不得擅自更改。上料码头长度根据采区年度采量划定 (100米—400米)。
2.严控采砂船舶。每个可采区采砂船舶数量由年度采量决定,决不允许私自增加采砂船舶,所有采砂船舶统一喷字编号,且由采砂企业自行安装GPS定位系统。任何船舶不得在禁采区和保留区滞留。在禁采期,船舶按照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不准擅自离开。所有作业机具及时撤离现场。
3.严控采砂行为。买受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窖挖洞,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所采砂石要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采砂行为如违反《采砂规划》要求,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合同。
4.做好旁站式监管。在出入口主要位置建设采砂监督管理站,并安装计量设施,设立可覆盖全部许可区域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派驻专人执守,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对运砂车辆按照一车一单的方式进行核验登记,实现“人防+技防”,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有效监管。
5.实行“三联单”制度。凭借采砂企业开具的出货单,由现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由监管人员、采砂企业和运输车辆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开采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企业收执,作为核对采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输车辆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各采砂企业要主动纳税,税务部门要每月查验一次,确保应收尽收。
6.发挥河长制作用。建立以河长制为核心的采砂监管责任体系,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监管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巡查制度。
7.落实部门责任。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及采区所在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预警、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8.做好环境保护。按照河长制“清四乱”要求,岸边不能存在影响环境和行洪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砂厂管理房要建成统一模式的轮式集装箱房,随时可以拖走;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并远离江边的简易厕所。采砂企业在采砂和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破损、环境污染或噪声扰民、在河道中倾倒垃圾的,由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9.强化安全管理。买受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砂厂管理办公房醒目位置张贴《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在采砂的同时要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保证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0.取消经营权。买受人如有违反国家、省、长春市有关采砂规定的,特别是超范围开采、超深度开采、超时限开采、超量开采,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开采行为的;擅自更改运输路线、超载超限,屡罚不改的;擅自改变上料码头位置、扩大上料码头面积,破坏林地、湿地、耕地的,视情节,终止经营合同,拍卖价款不予返还,标的重新组织拍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特别提示
1.拍卖人在标的展示期间,竞买人需自行查看拍卖标的,认真了解相关情况,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开采状况和出让公告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在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如遇枯水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3.本次公开拍卖的成交金只是开采权的出让金,不包含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条件,买受人应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且不得以此为条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退款、索赔或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十三、恢复验收
开采权到期后,买受人必须按照市水利局相关要求和时限自行无偿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并恢复河道原貌。
十四、河道采砂出让资金的使用范围
河道采砂权拍卖价款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市财政局每年按照采砂管理实际需要,经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河道执法巡查、河道治理和维护生态环境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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