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解决“无籍房”问题的补充意见

德府发〔2019〕2号

时间: 2019-03-07 10:18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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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4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69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4]26号)文件补充意见如下:

  一、解决“无籍房”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范围

  以《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4]26号)文件确定的“无籍房”范围为准。

  (二)主要政策依据

  1.《研究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国有土地用地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年第13期)。

  2.《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4]26号)

  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德府发[2017]9号)。

  4.《研究处理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权属登记所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第2期)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各部门责任分工

  市国土局负责土地审批、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核和转移登记。负责组织联合调查小组开展“无籍房”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出具规划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审查、房屋前期产权确认。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开发建设主体是否存在。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类收费项目的确认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完税的确认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居住证明。

  市公安局、市法院负责对税收的清缴、涉及法律关系及效力认定等工作。

  三、关于“无籍房”问题涉及国土部门职责补充意见

  (一)首次登记申请主体

  首次登记由《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4]26号)文件中确定的住建部门改为解决“无籍房”问题领导小组代为办理。

  (二)首次登记税费

  对于列入“无籍房”范围的开发建设项目,所欠缴税费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按照上级容缺办理的原则,可不作为产权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首次登记要件

  1.权籍调查成果(含土地测绘成果和房屋测绘成果);

  2. 解决“无籍房”问题领导小组审批单;

  3.规划意见;

  4.土地审批意见。

  四、关于“无籍房”问题涉及住建部门职责补充意见

  (一)对于已经列入“无籍房”的楼房,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规划面积与已建楼房面积不符的,原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办理无籍房屋产权备案符合规划的要件使用。由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组织实地测绘,面积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二)对于已经列入“无籍房”的楼房,购房人持有由开发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具的购楼收据或购楼合同的,在出具具结保证书后,可按照《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4]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无籍房屋的产权确认。对于购楼收据上即无开发单位也无施工单位印章的,需持有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的民事裁定书方能办理。

  (三)对于已经列入“无籍房”的楼房,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安全鉴定与物权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为了加快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进度,提高历史遗留“无籍房”个人确权效率,参照《长春市历史遗留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房确字[2015]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免去“无籍房”确权工作中房屋安全鉴定环节。

  (四)对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的楼房,且该楼房已经办理了部分产权登记,剩余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不能在转移申请书上盖章的商品楼房,可以按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方式办理房屋产权确认及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对于含有公产的楼房,需经德惠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政策审批,补交房款后,方可办理。对于以机关、事业、企业名义建设的楼房,需由该建设单位出具不含公产的证明。

  五、关于“无籍房”问题涉及税务部门职责补充意见

  (一)对于列入“无籍房”范围内,开发建设主体消失的,开发建设主体欠税情况不影响“无籍房”产权办理,其所欠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购房人可持购房收据直接缴纳契税。

  (二)对于列入“无籍房”范围内,开发建设主体存在并欠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购房人在办理“无籍房”转移登记时,原则上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完税凭证;确实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一栋一策。

  六、关于其他事宜

  (一)德府发[2014]26号文件中涉及的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住建部门已进行初始登记或认定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由住建部门进行统计后列出清单,转交市国土局。此类情况“无籍房”不再进行首次登记。

  其他未尽事宜,一事一议,一栋一策,并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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