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德惠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管理服务、社会公益性服务两大类岗位,其岗位设置以社会公益服务型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其它类型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类别、数量等由市人社局根据省及长春市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需求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人员招聘和补充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重点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招用。特殊岗位确需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其条件可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第七条 凡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需事先向市人社局递交申请,申请中要明确招用人员的条件、岗位职责、招用数量等。市人社局根据《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招用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需要补充岗位空缺的,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招聘,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公开聘用。特殊人员的聘用方式,可以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新开发或补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须每年签订用工协议,3年期满后自动退出公益性岗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条 每年协议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被聘用人员同意,方可续签下一年期限的用工协议。
第四章 岗位补贴和保险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视用人单位的管理情况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新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需要补充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要承担40%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取,报市就业服务局办理缴费手续。其缴费比例按我市标准执行。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上岗当月起开始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由市就业服务局提供人员名册,市财政局据此拨付;未经市政府批准私自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局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档案代管、发放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医保办事员、低保专干等公益性岗位,其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业务接受职能部门指导,并完成职能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1.人社部门职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拟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组织或监督用人单位招用和补招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申请备案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信息备案制度;负责落实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相关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2.财政部门职责: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负责筹集、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用人单位职责:申报公益性岗位项目,参与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面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建立人员基础档案;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组织岗前培训;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和考勤;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辞退,办理终止(解除)手续,并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考核办法,实行严格考勤制度,每月末将考核结果报市就业服务局。
第十八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辞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次考核不称职的;
3.在工作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旷工连续超过3天,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
5.每月事假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
6.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80天的;
7.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经和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续聘条件的;
9.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九条 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按月向市就业服务局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如用人单位岗位出现空岗,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服务局,并停发空岗人员的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 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市人社局报市政府批准取消该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调整。由市人社局提出调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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