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09]184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分类标准。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法定的旱地、水田、水浇地。耕地平均年产值是指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二、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旱地:一类区、二类区2.00元/平方米、三类区 1.58元/平方米;水田:一类区、二类区 2.30元/平方米、三类区 1.78 元/平方米;水浇地:一类区9.00元/平方米、二类区 6.00元/平方米、三类区 3.00元/平方米。
三、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的补偿倍数。综合考虑物价指数变动和农民生活水平等因素,为保证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足额支付,经综合测算确定如下补偿倍数:征收土地为旱田、水田、水浇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给予补偿。
四、合理确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9倍计算,其余为安置补助费。
五、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六、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公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等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当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七、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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