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5-09-23 08:54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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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投资建设秩序,提高投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和长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吉发改投资[2013]600号、长发改资[2013]127号文件要求,现对全市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和建设管理工作做出进一步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必备条件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以下6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审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

  (二)节能评估审查。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三)规划审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审批。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环评审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开工许可。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明确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新开工项目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5.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6.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8.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9.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此项略)。

  10.发改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11.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2.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3.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发改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5.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7.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8.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2.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4.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5.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7.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8.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加大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建设的有关规定,会同监察、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正常建设秩序。

  (一)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二)对于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建设,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行为,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三)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改部门不再给未批先建的项目(包括已建成的项目)补办任何审批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新开工项目档案,实施新开工项目公示制度。发改部门会同国土、住建、环保、统计等部门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对新开工项目档案更新一次,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将本系统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下级部门的审批手续)统一汇总,并相互送达,抄送统计局。统计局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发改、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每月完成档案更新后,发改局将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正常建设秩序。各项目审批部门与相关执法检查机构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联合开展检查。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按法规报送统计数据或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批复内容建设、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的项目,待依法完成整改、彻底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复工建设或开始生产。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供应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采取“帮办制”、“代办制”、“保姆制”、“集中审批”、“绿色通道”等各种推进手段,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附件:新开工项目审批流程图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新开工项目审批流程图

  目 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

  1.以单独选址形式新征土地的项目…………………….(1)

  2.以批次形式新征土地或在存量国有用地上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2)

  3.以批次形式新征土地或在存量国有用地上建设,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3)

  4.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的项目…………………………………………..(4)

  5.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应进行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的项目……………………………………(5)

  6.已经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使用权的项目…………..(6)

  7.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建设的项目………..(7)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以单独选址形式新征土地的项目……………………..(8)

  2.以批次形式新征土地或在存量国有用地上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9)

  3.以批次形式新征土地或在存量国有用地上建设,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10)

  4.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的项目………………………………………..(11)

  5.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项目应进行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的项目………………………………...(12)

  6.已经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使用权的项目…………(13)

  7.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建设的项目……….(14)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15)

  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16)

  3.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建设的项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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