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原则
(一)解决范围
1.2005年年底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
2.2005年以后,2010年年底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单位主体消失原因,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
3.列入近期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和个人违反规划私搭滥建的违章建筑,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范围。
注:1999年年底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仍执行2009年7月7日市政府《研究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国有土地用地问题》的第十三期专题会议纪要,无限延期。
(二)解决原则
既要坚持依法处理,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公共利益,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既要简化程序,又要方便快捷。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措施
成立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无籍房权属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常务副市长赵文波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丁日伟担任,成员由住建、国土、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法院、消防、信访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宝良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各自职能及省政府文件要求,出具相关手续。
(一)责任分工
1.市住建局
负责规划审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认定、补办。工程质量验收手续,由质监站负责认定、补办。
2.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及补办。
3.市工商局
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是否消失予以认定。
4.市公安局、市法院
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但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予以确定及通知其协助办理无籍房屋登记。无籍房已经发生买卖,无法找到原购房人的,由法院依法律程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5.街道办事处、管区派出所
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工作。
(二)办理内容及程序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无籍房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住建局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经住建局通知,60日内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住建局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为:
(1)由市住建局依据当时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建筑工程规划进行审核认定。对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手续,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由市国土局按照吉政办发[2012]56号文件和2009年德惠市政府第十三期会议纪要的要求,出具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3)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未进行验收的,由市住建局责成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提供合格的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无法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存在的,与市住建局共同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建设单位不存在的,以栋为单位,由该栋楼房居民负责组织,与市住建局共同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报告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鉴定应当在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后进行。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市住建局发布公告,督促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因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而影响房屋登记的,由市规划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对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用的,由市规划办公室出具确认手续,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依据市规划办公室出具的确认手续,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在原规划设计外私搭滥建的,在恢复原状前,对私搭滥建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
(4)无籍房采取利用土地、资金合作方式建设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原建设单位欠税或主体资格消失,房屋买受人在缴纳房屋承受方应缴纳的税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直接从建设单位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不规范或不齐全,但基本可以确定权利归属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说明(街道办事处证明、管区派出所的长期居住证明)在保证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在地区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市政府网站或市住建局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期限为30天的询异公告,对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籍房屋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及其他必要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携带必要资料到场签字,出具相关证明。无法找到原房屋权利人的,由买受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持人民法院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上述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申请材料存有瑕疵的事实,房屋再交易时应提示购房人,同时记入询问笔录。
(3)对含有部分公产或全部公产的房屋,通过房改办理相关手续后,各产权人凭房改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无籍房登记的面积以房产测绘报告为准,测绘面积与原始凭据记载不一致的,不影响登记。
(5)所建造房屋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予以登记,原被拆迁房屋未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另行依法处理。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其他房、地未抵押的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6)对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但因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原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楼房,全部以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三、工作责任
1.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有瑕疵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2.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消防等法律法规以及欠缴税费等方面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无籍房权属登记工作,提供工程的相关资料,否则,计入市住建局不良记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停止办理规划报建,停止商品房预售,停止其他所有行政许可。
4.市住建局、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解决无籍房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四、几点说明
1.所有权有争议的,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缓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仍执行上述政策。
2.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存在的,办理无籍房登记需要的测绘、安全鉴定、质量检测等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府审定,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费用由所在楼栋的居民承担。一次性收取。房屋结构需要加固、公共设施需要完善的,以房屋建设时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费用由所在楼栋的居民承担。产权人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本次无籍房屋登记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方式,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完初始登记的,可以延期并适用本方案。
4.各乡镇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无籍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德惠市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
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文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丁日伟 副市长
成 员:张宝良 市住建局局长
李佳武 市国土局局长
李建国 市财政局局长
李 炜 市公安局政委
李风虎 市工商局局长
孙庆国 市地税局局长
佟立皓 市信访局局长
姜进生 惠发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文江 建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秀辉 胜利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丁才彦 市法院副院长
姜万威 市消防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 任:张宝良(兼)
副主任:市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成 员: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及市直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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