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5-09-23 10:11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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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德惠市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德发[2011]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和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以及市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等占有使用的土地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收益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租。

  第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出租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资产占有单位在提出资产出租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出租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账面价值等;

  (二)产权证明;

  (三)资产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取方法、承租条件、底价金额及确定依据、出租方式;

  (四)审核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资产出租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出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第十条 资产出租事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资产出租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在租金底价确定后,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监察局派人现场监督,由资产占有单位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和承租人,公开竞价前,主管部门应在德惠电视台和市政府网站同时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确定承租人并与其签订出租合同后,资产占有单位将审批材料和出租合同的复印件分别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租的方法

  第十三条 出租资产租金的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状况、资产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底价确定的方法应包括在资产出租方案中,在提出申请时一并上报审批,确需资产评估的应按程序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数量足额收费。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时,资产占有单位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定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出租资产明细及现状、租赁期限、出租资产用途、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方法、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方案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听取群众意见,出租结果应向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租的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即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占有单位不得以债务、维修款等名义抵顶出租收入,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缴入国库后,可在上缴额度内,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回拨使用。

  第六章 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租金上缴情况进行随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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