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5-09-23 10:08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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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建设、惠发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德惠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调整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旱地、水田、菜田(含大棚、温室)。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二、调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适用范围。本次调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适用范围是我市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和惠发街道办事处所管辖区域内的耕地。

  三、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旱地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为2.00元,水田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为2.30元,菜地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为6.00元,大棚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温室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为18.00元。

  四、明确征收土地补偿的倍数。考虑物价指数变动、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足额支付等,经综合测算确定如下补偿倍数:征收耕地中旱地、水田和菜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25—30倍给予补偿。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8—9倍计算,其余为安置补助费。

  六、建造温室、大棚要按照菜田建设规划进行。建造温室、大棚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到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没有进行备案的,征地时按原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建造标准温室、大棚应符合下列条件

  温室:长度在50米以上,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温室间距在7.5米以上,东西走向,有工作间,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墙壁有防寒设备,棚内具有小水井和浇灌设备,土质肥沃,一年四季可连续生产的。

  大棚:长度在50米以上,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温室间距在1米以上,南北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棚内具有小水井和浇灌设备,每年4月至10月连续生产的。

  七、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征收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八、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当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九、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4年德惠市征收、征用耕地产值标准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附件

  2014年德惠市征收、征用耕地产值标准

  地类产值倍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旱地2.00元/㎡30倍(8倍+22倍)

  水田2.30元/㎡30倍(9倍+21倍)

  菜田6.00元/㎡25倍(9倍+16倍)

  大棚14.00元/㎡25倍(9倍+16倍)

  温室18.00元/㎡25倍(9倍+16倍)

  注: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集体土地(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林木、苗木、花草等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提供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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