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追缴清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5-09-23 09:58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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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追缴清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德惠市追缴清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目前,尚有大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滞留在开发单位,严重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造成大批量、多批次群众上访。按照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及《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占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为了强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归集力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及追缴清欠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的联合追缴清欠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赫哲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文波,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涛,副市长、公安局长夏明君,副市长丁日伟,检察院检察长李忆农,法院院长李海峰担任,成员单位由法院、住建、审计、公安等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挥、调度、安排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追缴清欠全面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开发单位拖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及审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市法院负责在追缴清欠维修资金过程中,对有债务缠身、纠纷不断、资不抵债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封,对恶意躲避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先行证据保全的方式,强制拍卖开发建设单位剩余财产,抵顶广大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拖延、恶意躲避、瞒报、漏报、拒不配合清缴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立案侦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开发单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收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将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惠市住建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张宝良担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贾万春、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乔立春担任,成员由公安、法院、审计相关单位抽调专人及市住建局产权中心、乡建中心、质监站一把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统一到公用服务中心办公。办公室主要负责清查核实拖欠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数量、归集追缴资金数额、制定追缴清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计划,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议,查处恶意拖欠的单位和个人,对未应收尽收、足额足户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单位依法处理。

  二、分步实施,统筹推进

  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2014年4月18日)

  召开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追缴清欠工作大会,公布组织机构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为追缴清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2014年4月19日—6月30日)

  自此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理本单位开发项目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收金额,如实将所代收的资金数额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追缴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拖欠资金拿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并做出书面承诺(4月19日—5月6日)。根据申报情况,追缴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核实(5月7日—6月30日)。

  3.限时上交(2014年6月30日—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前,城区及乡镇各开发单位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齐。2011年1月1日后,滞留在开发单位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照百分比分期分批上缴,在2014年6月底交50%,9月底交75%,12月底前100%上缴。

  对到期未上缴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催缴单。如查出有瞒报、漏报、不报的,依法进行处罚。按上缴时间不同,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一是在清欠领导小组下发限时催缴单之前主动上交的,不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在清欠领导小组下发限时催缴单时限内上交的,依法追缴利息,减轻处罚;

  三是超出清欠领导小组下发催缴时限的,依法严肃处理。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可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三、统一归集,长效管理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我市从2013年8月29日起,改变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模式,由原来的开发建设单位代收改为开发建设单位代交,即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地规避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过程中截留挪用资金存在的风险,从源头上遏制了挪用、占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我市要严格按照《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房屋专项资金实行企业代交、统一归集、长效管理,促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健康规范发展。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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