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5-09-23 09:45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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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3.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责任主体

  1.临时救助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2.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市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市民政部门确定因其他情况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含住院治疗的重症精神病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手术、急性脑中风、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受理

  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对具有本地户籍及非本地户籍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对象申请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未享受救助证明。对非本地户籍、未办理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支出凭证等;

  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③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④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⑤急重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以及其他突发性大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⑦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⑧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⑨就学子女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⑩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市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1.一般程序

  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⑵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单独登记备案。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市民政局委托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4)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①信息核对。市民政部门居民家庭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②入户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实地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实际生活状况和遭遇困难类型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记录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市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市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的信函要求,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等状况,给予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③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实行轮换制度。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④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的,建立档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审核。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印一份资料留存备查。

  (6)市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并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上的救助事项以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由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议审批的不予救助。

  (7)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使用。

  (8)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市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商决定,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处理。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⑴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适用紧急程序。

  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

  ⑶紧急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救助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或接到救助线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启动紧急程序。

  ⑷紧急程序下,受理机构可简化相应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程序,直接对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并施行救助。救助金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额救助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施行;救助金在1000元以上的救助事项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批准后施行或由市民政部门、相关救助管理机构直接施行。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1.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市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1000元以下临时救助,因条件所限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采用“四联单”方式予以发放。发放时需两人负责,一人负责登记,一人负责开具“四联单”。

  2.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个体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进行实物救助。确有需要的,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决定,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

  3.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由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一门受理”办公室开具临时救助转介单,并填写转介人实际情况,接到转介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情况给予救助、帮助,办理完毕后填写转介回执单,并说明转介办理情况。从而实现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无缝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能。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

  1.救助资金

  (1)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2)市政府安排一定的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并从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3)市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实施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

  2.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原则上按1—12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因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9个月;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9个月;

  (2)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9个月;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9个月;

  (4)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9个月;

  (5)因子女上学(不含自费生)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或单亲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9个月;

  (6)刑满释放后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由乡镇一次性给予1000元(出狱3个月内有效,超过时限一律不给予救助);

  (7)确有必要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个月。

  2.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较大较复杂,超过正常标准,按现行救助条件满足不了其救助需求的情况下,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2)市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认定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一事一议”申请;

  (3)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确需“一事一议”的,提请市政府批准,由主管市长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救助事项及标准,确定各相关单位责任及完成时限,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

  (4)各相关单位应在会议确定的完成时限内落实救助事项,并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档案原件报送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与会议纪要一并建立“一事一议”救助专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①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传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②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③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④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⑤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收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⑥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⑦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管理监督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标准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建立社会救助热线。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项处置、转介服务、情况反馈五个环节。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2.分类登记。受理单位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3.分项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救助条件能够承办的申请,直接办理;对应由其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承办的,负责提供转办服务;对难以确定相关救助管理机构的,受理申请后协助办理或转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居民提交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后,应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转交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应由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的,转交给相关部门承办。救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相关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启动“一事一议”程序,召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4.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5.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转交、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应以适当方式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

  (二)市政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三)市政府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市民政、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五)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附 则

  (一)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2日印发的《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德通知》(德府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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