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关于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德惠市关于解决国企改制
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35号)及其政策解读精神,为确保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按时、安全、平稳、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切实解决我市国企改制并轨试点遗留的失业保险问题。
二、工作任务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企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核定及发放工作。
三、人员范围
凡在岗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解除劳动关系及其他转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资金的筹集
按照省里印发的《2012年度解决失业保险遗留问题所需资金情况测算表》所列项目进行测算,我市解决国企改制遗留失业保险问题预计支出失业保险费总额为15428万元,扣除至2012年末本市可供资金4579万元,资金缺口为10849万元。所缺资金需市里筹集解决2170万元,需申请省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帮助解决8679万元。详细测算情况如下: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底,我市纳入按月应享受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为18971人,其中:“4555”人员3493人;享受社保补贴已退休或死亡人员3031人,其中:2010年前2936人,2011年95人;未享受社保补贴已退休或死亡人员531人,其中:2010年前512人,2011年19人;2010年我市的社保补贴标准为1837元,2011年为2003元,2012年为2580元。
预计支出失业保险费总额为15428万元,其中:纳入按月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未享受人员所需失业保险金9853万元,“4555”人员补差940万元,享受社保补贴已退休或死亡人员补差1370万元;未享受社保补贴已退休或死亡人员所需失业保险金为318万元;按社平工资60%缴纳职工医保费3689万元;上解省级调剂金62万元;上解市级调剂金136万元。
至2012年末我市可供资金合计4579万元,其中: 2011年末累计结余3893万元,2012年预计征缴618万元,市级统筹基金调剂68万元。
基于以上情况,我市解决国企改制遗留失业保险问题的资金缺口为10849万元。
按吉人社联字〔2012〕35号文件精神,资金原则上由各级社保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解决。结余资金不足出现缺口的市县,由省里用省级调剂金和代征的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调剂解决80%,地方政府筹集解决20%。省里集中使用的行业单位代征的失业保险费,以借款方式借给基金有缺口的市县。地方政府筹集部分,可由地方社保机构向当地政府申请借款解决,当地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向省财政申请借款解决。据此,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需市里筹集解决2170万元,需申请省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帮助解决8679万元。
五、时间安排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按系统以企业为单位有序发放,分批次实施。
第一批 自2012年7月16日至12月31日止,主要对粮食系统申报人员开展领取资格审核及发放等工作。
第二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主要对发展和改革系统、交通系统申报人员开展领取资格审核及发放等工作。
第三批 自2013年5月1日至8月30日止,主要对原商业、物资、外贸、农机、住建系统申报人员开展领取资格审核及发放等工作。
2013年9月至12月收尾及总结验收阶段。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的领导,确保和谐稳定,市里成立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赫 哲 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
成 员:王 涛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宝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 旭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新峰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李建国 市财政局局长
于天利 市监察局局长
王 中 市审计局局长
佟立皓 市信访局局长
丁日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廷有 市粮食局局长
宁海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薛焕义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董文献 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张振波 市经济局局长
张国恩 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解决失业保险问题日常工作。
主 任 张宝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新峰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 侯奎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克利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邢学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科科长
闫晶颖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
滕蕴哲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副科长
各企业主管局也要成立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责成一名副职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抽调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每户企业选一名职工代表组成失业保险金发放联络组,负责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七、职责分工
1、市领导小组的职责。市解决国企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审定,研究解决发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测算资金缺口情况、拟定失业保险金发放《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协调处理失业保险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做好维稳工作。
3、成员单位的职责。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由现行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人社局负责政策解释工作,所属就业服务局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进行调查、统计及核实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就业登记及领取社保补贴情况;社保局负责搞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核实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再就业参保、退休、死亡、转出情况以及待遇计发工作;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及协调筹借省财政资金;审计部门做好对账及发放的审计、验收工作;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发放全过程;信访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及政策解答工作。
八、相关政策
(一)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政策
1、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至退休但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退休或死亡人员,退休或死亡前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扣除对应期内所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后给予一次性补发。
2、按规定应享受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已退休或死亡人员,其退休或死亡前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按对应期内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发。
3、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就业人员,如果其本人要求领取重新就业前失业期间待遇,可按对应期内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补发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若当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一次性补发差额部分。
4、符合省政府《关于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4号)文件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
(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
1、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已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人员纳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按月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2、从2012年1月1日起将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至退休的“4555”人员纳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范围,并于2012年、2013年将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社保补贴差额部分按月计算进行补发,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失业人员,只要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金,都采取补差的办法按月进行发放。
4、已实现稳定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险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后,按月为其发放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三)不符合领取条件人员
1、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已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特殊政策
1、凡属“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发放范围内的失业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应领取而未及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此待遇额度予以留存,不论何时领取,此待遇额度不变。
2、2011年7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社保局为其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前应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3、无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缴纳也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选择领取医疗补助金。
4、符合省政府《关于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4号)文件自主创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不再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由迁出地提供证明材料在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移居省内(外)居住、失业保险关系未转迁的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在参保地享受。
九、工作要求
国企改制并轨试点遗留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涉及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人员范围广,时间跨度大,操作起来会出现各种不可预知的问题,稍有疏忽就可能会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因此,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要在市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及具体工作人员要服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肃工作纪律。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要在做好维稳工作的前提下有序进行。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领金人员名单要在社区进行公示,坚决杜绝违规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申领人员能够尽快领取失业保险金,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流程抓紧办理,负责核定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的部门自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名册后,要尽快完成审核任务,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员要在审核名册上注明审核日期,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备案存档。
(四)做好宣传发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要通知到位,做到应知尽知,不留死角。
(五)建立长效机制。失业保险金发放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失业保险各经办机构在此次集中发放后,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力度,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能,督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严格执行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情况登记工作,确保失业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失业待遇,促进其尽早就业。
本方案未尽事宜待国家、省及长春市出台相关文件后按有关政策处理。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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