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德惠市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完成《吉林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吉国土资发[2012]36号文件规定的任务。按要求2012年底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了保证本次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德惠市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项工作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统筹协调。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三、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2年5月底前),制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收集各种资料和图件,摸清调查底数,资金申请,印制所需表格,制作工作底图。
2、外业调查阶段(2012年6月1日至10月30日)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认真落实到地块,查清各级权属界限并签字盖章。
3、内业整理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集中整理调查资料,对飞地、争议地块、有变动的村界以乡为单位进行内业整理。
4、审核发证汇总阶段(2012年12月1月至2012年12月30日),对调查整理资料进行内业装订并形成卷宗,建立档案、上报审核、打印颁发证书、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工作。
四、工作原则
德惠市人民政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实行各部门联动机制。一切从大局出发,确保本次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坚持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确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的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不计算在应发证率的基数内。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所在乡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住建、水利、农业、林业、信访、畜牧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畜牧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同负责审核有关国有草地、国有农用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并予以确认。
民政部门负责各乡镇、村的名称确定和县、乡、村级界线的确定。
水利部门负责对国有水利设施用地的确认,提供相关的证明。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地的确认,及各乡镇、村已经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的确认。
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所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调查。
六、技术路线
(一)基本程序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要求,采取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开展工作。
2.严格按照发布通告、登记申请、资料初审、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权属审核、注册审批、登记公告、核发证书的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必经程序,严禁强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严禁未经权属调查先进行地籍测量,严禁未经依法登记公告直接颁发证书。已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发生土地权利转移和地类、用途、权属界线等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宗地代码编制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执行。凡是新颁发证书的一律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新的宗地代码。已颁发证书的,按照“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原则,逐步实现旧编码废弃、新编码统一,并形成新旧编码对照表。
(二)基本标准
1.严格宗地划分标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开的,要分别划分宗地。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2.严格宗地代码编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执行国家《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按县(市)行政区域界线划分行政辖区,再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分别对应,尽量不打破现有行政管理界线;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建成区由若干个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混合构成的,可以视情况打破行政管理界线,划分地籍区或地籍子区;如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被国有河流、铁路、公路等线状地物分开的,应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划分成若干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跨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居民社区)的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部队和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等,应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
3.严格权属调查标准。土地权属是土地登记的核心,要放在首位,确保准确、合法、有效。权属不清或者权属问题没有解决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权属调查应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土地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共同实施。土地权属调查使用2010年6月份0.5米高清晰分辨率影像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权属调查时应详细记载土地权利来源情况和确定土地权利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利害关系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确认界址线实地位置和界址拐点相对位置,现场绘制权属调查草图,描述界址线走向,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或者采用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对争议较大的界址点,一经解决应立即埋设界桩,并采用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事后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签字确认;如违约缺席者拒绝签字,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4.指界人的确定。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推荐熟知土地权属界线情况的人员出席指界,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代表推荐并签字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土地详查、二次土地调查时已发放林权证、征地、供地审批时的,已经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确认土地权利。同时,要切实做好飞地、插花地的权属调查,飞地及插花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确权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单独调查统计造册。
5.严格地籍测量标准。按照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城镇地籍调查规定》(TD1001—1993)、《城镇地籍测量技术规定(暂行)》(吉土调查办发〔2009〕10号)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地籍测量,确保界址点相对精度和宗地面积准确。面积计算统一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所有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宗地面积较小的,要适当放大比例尺。宗地图要表达权利人名称、权属界线、宗地代码、界址点位置和编号、界址点坐标、界址点间距,以及宗地内各图斑编号、地类代码、宗地总面积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代码等。
6.严格数据库建设标准。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应当及时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建设或者更新数据库,达到《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部门间的资料共享。
7.严格土地登记程序。以市政府名义,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发布通告,在各乡(镇)、村、自然屯等地点张贴。以自愿为原则,由村委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审,并安排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在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的基础上,土地登记人员要在20日内按规定完成注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详实记录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进行注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核发证书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在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30天。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8、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9、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及近期遥感卫片、航片、各等级控制点等资料。
10.准备有关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全站仪、GPS接收机、绘图仪、打印机、钢尺以及交通工具等。
11、制作调查底图和印制各类表格。土地登记表格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规定的表格。
12.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参加土地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地籍测量任务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德惠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
组 长:刘长春 市长
副组长:赫 哲 常务副市长
王 涛 副市长
白松巍 副市长
宋云官 副市长
组 员: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畜牧局等各相关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主 任:李佳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李喜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利民 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组 员:翟义、于华、徐克军、刘金波、张洪发、张淑艳、郑禹峰、陈春雷、曲官义、王文彦、禹辉、张程、张杨、宋觉会、刘彦国、刘晓光、崔冬霜、王正涛、张涛、陈丽、市各国土分局局长、乡镇国土所所长
八、检查验收
办公室自工作开展要及时下乡指导工作,对先进做法积极推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九、成果整理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方案、技术总结、相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影像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地籍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地籍区划分示意图。
3.地籍子区划分示意图。
4.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土地权属界线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权属界线,包括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线和宗地代码。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二级地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项内容,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J规定的图式、图例表示,可以不上色标。
5.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土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争议土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以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包括乡镇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争议土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级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5.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的新旧宗地代码对照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土地权利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主题词:国土 所有权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