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惠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4-01 15:56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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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德惠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试点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印发
 
德惠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精神,为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2年基本实现对全市城镇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全省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按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1200元、1500元均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按6:4比例分担。
(四)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证1-2级人员)由市财政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鼓励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缴费,连续缴费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连续缴费20年以上,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资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四份,到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年缴费档次,由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定政府补助标准,并张榜公布;由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送社保经办机构复核认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九、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后基本生活的专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国家转移支付、省市财政补贴和利息收入等。要保障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要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为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组建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办公室,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剂,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经办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经办本乡(镇)、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村(社区)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工作。要建立上下沟通、协调、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认真记录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层层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要及时准确的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动员部署。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评估目标考核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合协调等工作;社保局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城镇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城镇居民参保的有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城镇改革发展,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增进城镇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居民自觉踊跃参保。
        十五、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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