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行、社),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挂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 1月1 5日印发
德惠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按照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的部署,2007年1月1日我市正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是指所有在德惠市辖区内居住的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合。户口在市内,但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在户口所在地参合;户口在市内,人在市外居住或外出打工经商者,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合;户口在市外,人在我市居住的不予参合。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实施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积极慎重、逐步发展,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对管理委员会负责,职责如下: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三)负责与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站进行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负责在本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进行监督指导。
(五)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动态及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参合的组织宣传和个人参合基金的收缴。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合管工作站),每个合管工作站由2—3人组成。职责如下:
(一)负责为参合农民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负责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并做好统计、核算、存档、公示及与市合管办每月结算等项工作。
(三)负责参合农民转诊报批,办理转诊手续。
(四)负责建立参合农民的健康档案。
(五)负责解答和处理参合农民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成立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
(三)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支、使用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九条 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每人每年为l 0元。
第十条政府资助。2007年,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 3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元。
第十一条 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的参合基金由民政部门从农民大病救助基金中拨付。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乡镇、街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本市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一次性拨付;农民个人缴纳基金由乡镇、街人民政府集中安排时间、地点,实行上门服务,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收缴,由财政部门提供专用收据。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金融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或挪用,确保基金封闭运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个人家庭门诊帐户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二次补助基金三部分。
(一)个人家庭门诊帐户基金为每人每年8元,家庭成员可
捆绑使用。个人家庭门诊基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度个人缴纳的参合基金。参合农民个人家庭门诊基金用尽后,再发生的门诊医疗药费均由个人支付。
(二)住院统筹基金为每人每年35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
(三)大病二次补助基金为每人每年2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二次补助。
第五章报销办法及范围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以大病补偿为主,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受益适度,略有结余,结余结转下年,超支由当地财政垫付。具体报销办法如下:
(一)参合农民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使用门诊基金,当年未使用而继续参合的,结余的门诊基金可转下年继续使用,也可根据个人意愿,由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健康体检。未继续参合的,门诊基金在下年启动时废止。
(二)住院统筹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医药费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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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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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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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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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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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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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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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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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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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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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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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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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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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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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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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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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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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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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住院统筹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20000元(不含大病二次补助)。在本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10000元(不含大病二次补助)。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助和本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助之和,每人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
(三)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基金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元提取。主要用于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合农民,在按规定获得住院统筹补助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再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的病种我市确定为6种:恶性肿瘤、脑出血、尿毒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严重烧烫伤。对于患大病的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支付参合基金后,将农民大病求助基金剩余部分的6u%用于大病二次补助,同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提取的2元大病二次补助基金捆绑使用。民政部门今后对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不再给大病救助。参合农民大病二次补助的比例是,获得住院统筹补助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按40%的比例给予大病二次救助,大病二次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10000元。
(四)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关于将部分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意见》,慢性病门诊补助纳入住院统筹管理。我市确定了10种疾病列入慢性病管理。即: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胰腺炎、结核病、脑血栓后遗症、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肾炎。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每次就诊按25%的比例予以报销,封顶线为每人一每年累计1000元。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住院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住院时必须携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持家长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持家长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口簿)、转诊单、出院诊断书、住院医药费结算收据、合作医疗专用复写处方及费用明细单等,直接在其就诊医院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审核报销;在本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出院后一周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持家长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l:3簿)、转诊单、出院诊断书、住院医药费收据、复写处方及费用明细单等,直接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不予报销医药费。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跨“参合年度”住院,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参合年度"分别累计。参合年度末的在院患者,在参合年度12月31日前必须结帐,需继续住院的可重新办理入院手续。超过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如果该患者未继续参合,不予报销。每年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X-作到次年二月末结束。
第十八条 参合的外出及外出打工人员在异地因病就诊或住院时,必须在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二日内要报告市合管办。出院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出及打工所在地或单位证明、出院诊断书、门诊病历、门诊医药费收据或住院医药费收据及费用明细单、复写处方、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就诊医院的医疗专用章),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或其他人员,因病住院发生医药费时,必须先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凭相关手续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到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该医院合管工作站报销;在本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直接到市合管办报销。
第二十条 市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合管办不得拖欠参合农民应报销的医药费。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患急危重病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但未来得及住院死亡的,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工作站按住院统筹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在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死亡的,由市合管办按住院统筹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参合农民报销时应出具急诊病志、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医药费的报销范围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未在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二)未按转诊程序进行转诊治疗的医药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医药费用。
(四)在疗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非基本医疗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费。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色素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斜视、弱视、眼残缺、重睑成形术、打耳眼、纹身、纹眉、纹唇、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黑黄牙、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扁平足、O形腿、X形腿、多指、肢体残缺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如助长、增智、食疗等。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以及血管造影X线机(DSA)、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R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4)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6)吉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皮肤移植除外)。
(2)心脏激光打孔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的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床位费、护理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由于违法犯罪、吸毒、麻醉品成瘾症、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药费用。
(七)因雇佣关系或企业生产性伤害造成的医药费用。
(八)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出院所带药品。
(九)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及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十)将原始收据丢失的医药费用及其它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十一)其它情况可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考核制度,自愿申报,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许标准》进行考核。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后,挂市合管办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牌匾。运行期间,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德惠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各乡(镇、街)卫生院、德惠市人民医院、德惠市中医院、德惠市妇幼保健院、德惠市结核病防治所。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中日友好联谊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中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传染病院、北方肝胆医院、长春市妇产科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心理医院、长春市烧伤医院、解放军二0八医院。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市内的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家庭全员。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年为一周期。年中不增不减,即生者不添,死者不减,中途迁入者不增,迁走者不退。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要将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提供给村民委员会用于登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负责建档、入户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该证由市合管办核查,如有遗失及时向合管工作站及市合管办报告。凡因《医疗证保管不慎造成医药费流失的,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每户一证,使用期5年。
第三十条 参合农民转诊程序。参合农民在需转往本市级以上医院就诊时,必须选择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定点医院。转诊时,要由市内的经治医院开具转诊单,并报市合管办批准备案;特殊急救可以先转诊,之后在两日内报告市合管办核准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参合农民的义务和权利
(一) 及时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三)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工作。
(四)参合农民应互相监督,对未按户参合及冒名顶替等现象进行举报。
(五)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转诊的,有权享受医药费报销。 ’
(六)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部分辅助检查(心电、B超、X光、检验)的费用减免20%。
(七)当年没有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农民,其门诊基金可转下年继续使用,也可根据个人的意愿,由户口所在的乡(镇、街)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健康体检。
(八)参合农民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办事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与审计,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合管办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应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决算表,报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市合管办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医药费报销标准、报销对象及报销数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将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盗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伪造、涂改《新型农利合作医疗证》、处方及医药费收据者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应予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合农民如借用或转借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取消该人当年参合资格,不退个人参合基金,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白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