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江、河道国土资源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发生流失,严厉打击在江、河道内乱采滥挖、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砂石资源,确保我市各江、河安全渡汛,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发[2 0 02]3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发[2 0 0 2]5 9号、德惠市人民政府[2 0 02]2 8号文件精神,现将对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江、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挖滥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江、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开采砂石书面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江、河道砂石采矿权一律实行有偿协议出让。
四、江、河道户年开采砂石规模不得低于2万立方米,低于2万立方米的,按2万立方米计算。
五、江、河道采砂石每条船的年开采量不能低于1万立方米,低于l万立方米的,不能下船开采。
六、砂石出让价格按0.30元/立方米计算。出让年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
七、市国土资源局要把江、河道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确保江、河道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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