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

时间: 2007-11-09 14:20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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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矿发[2002 ] 3 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发[2 002]59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原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授予采矿权,现原采矿许可证届期已满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生产企业,一律实行有偿转让,重新到德惠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1996 年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有偿取得,我国的南方一些省、市已较早地实行了以招标、拍卖等形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采矿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由市场来配置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这次以矿业权有偿出让取代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授予采矿权,是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走向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是事关国际民生的大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我国会的资源性产业,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可以使国家的矿产资源,进一步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使国家资源在进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也是大势所趋,对矿业权的市场建设,优化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新体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 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方式
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矿发[2002]3 号文件精神,采矿权有偿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的形式,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考虑到当前长春地区的具体情况,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了保护原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人的切身利益,决定对原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人不以招标、拍卖多家竞争的形式出让采矿权,实行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采矿权。这样既遵循了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原则,又使原采矿权人尽可能获得本次有偿出让的采矿权,按照开采年限继续进行采矿活动,以便实现向矿业权市场化的顺利过渡。
二、 采矿权协议出让的范围
全市各开采砂、石、粘土的企业,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全部实行采矿权协议转让。
三、 有偿协议出让的时间
此次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办结时间在5 月31 日前结束。
四、有偿协议出让的程序
按照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发[2002 ] 59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是书面申请。各企业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协议出让书面申请。
二是审查、确认资质。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受权人必须具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三是拟定实施方案。采矿权受让人经审查确认后,即可拟定实施方案。
四是确定采矿权价款和协议出让年限。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参照储量,以矿石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及开发利用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采矿权价款=储量x 出让价格x 调整系数
出让价格:粘土0 . 70 元/米3、砂0 . 30 元/米3、机加石0 . 5 元/米3、块石0 . 4 元/米3。
采石场每年开采规模为3 万米3;砖厂每年开采规模为1 . 4 万米3。砂场每年开采规模为2 万米3 。
采矿权协议出让的年限为:砖厂最多不超过2 年;石场最多不超过5 年;砂场最多不超过2 年。
五是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出采矿权价款后,必须一次性付清。
六是签定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书,申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受让人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后,与我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吉林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书,据此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申领采矿许可证。
四、 违法开采处理的相关规定
对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出让,继续从事开采活动的企业,视为无证开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及《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8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对无视法律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企业,依照吉地煤联字[2000]第1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5 万元以上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价值量20 万元以上的,为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五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处罚。
采矿权有偿出让是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相关企业一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去认识这一工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和公、检、法、司、电业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这次采矿权有偿协议出让的顺利进行。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矿产 开采 有偿 通告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 年5 月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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