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 德惠市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税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28日印发
德惠市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
及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 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新增农业税主要用于原乡统筹费开支项目,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补贴、优抚费、民兵训练补贴、敬老院补贴和村财乡管经费等。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乡(镇)、 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舍修建等支出。
计划生育补贴,用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受术者营养补贴以及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干部报酬等项支出。
优抚费,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农村优抚对象的补助。
民兵训练补贴,用于民兵训练伙食补助、误工补助和交通费等训练期间的补助支出。
敬老院补贴,用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工作人员报酬和院舍修建。
第二条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原村提留开支项目,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散居五保户及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村组干部报酬,用于村组干部的定额补贴。
办公经费,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用品、办公室照明、取暖、电话、报刊、帐簿、凭证、合同文本费等各项支出。
散居五保户补贴,用于未分得土地并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的生活补贴。
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用于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别困难户的补贴。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税正税及附加正常支出不足。
二、 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机构,按照税费改革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提出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方案,上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新增农业税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直接缴入乡(镇)财政国库、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
第六条农业税、农业税附加按年度收缴,依据规定的额度,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在农民售粮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不得预收,不得增项加码、搭车收费。
第七条农业税、农业税附加由地税部门在收缴时按规定比例分缴乡(镇)国库和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农业税附加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站。
第八条新增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实行“乡收乡用、市批市管”的原则,要定项限额,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各项支出的标准和范围,按税费改革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增农业税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用于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内校舍、敬老院、道路修建等公益事业支出,或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支付。
第十条新增农业税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益事业建设及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转移支付,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的,按支出的数额从市财政补贴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金缺口的实际,提出支出方案,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上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新增农业税附加及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未能支出的,结转下年,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用于本村村舍、村屯道路修建等集体公益事业支出。
三、 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与审计工确保新增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违背规定用途,擅自使用的,额上缴市财政法规、政策,党政纪处分,并比照《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资金全等相关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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