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吸引域外投资者来德惠投资兴业,鼓励各方面力量引进域外资金,促进德惠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德惠实际,制定本规定。
优 惠 政 策
第一条 域外投资者在德惠市境内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收2年本级所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至第5年本级征收企业所得税返还40%;第6年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40%。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10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按年度列支50%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3年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生产型企业,5年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税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第六条 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鼓励域外客商投资与我市企业嫁接改造,我方以现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工业产权作为投资的,经双方协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让给外方一定比例的股权。鼓励域外客商承包、收购我市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征产权交易费,房产契税缴税后,由财政部门列支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 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域外投资者在德惠境内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
第十条 对域外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列支返还给投资者;土地出让金按最高年限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降低出让年限,但最少不得低于11年(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第十一条 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不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十三条 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个体工商业允许试经营半年,试经营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投资企业优先提供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对经济发展具有特别推动作用的大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审核,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户办理城镇户口。
第十六条 域外投资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企业需要,经申请公安部门,可派驻警务人员,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域外投资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对在某一方面有专长者,可聘为政府经济顾问,并享受政府津贴;受聘人的聘用年限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续聘;聘用期间,政府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
第十八条 在德惠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优惠政策。
服 务 承 诺
第十九条 凡是来德惠投资置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保证享受全省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对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服务办公室,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投资项目,保证提供办照(证)、用地、电讯、就学、住房等最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将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采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的办法。
奖 励 政 策
第二十三条 奖金原则上在企业投产见效后,由受益单位支付。
对引荐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5%给予奖励(上级拨付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对引荐外商投资办企业者,由合营的中方按外资实际到位金额8‰给予奖励;引荐举办独资企业者,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8‰给予奖励;引荐以实物形式投资者,经国家商检机关检验审核后,按实际评估确认价值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由招商办公室牵头,财政局、审计局配合,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的中介人(中介组织)招商业绩进行认定,由德惠市招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由市招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法规相悖的地方,按上级法规文件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