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岗乡娄家村七社村民李忠贤曾将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出售给同村村民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相关部门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且其手中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德边字第87111500398号)面积及自然间数等信息与实际房屋情况不符,依据德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德府复决字[2024]144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行初41号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吉行终330号判决书,撤销李忠贤吉房权德边字第87111500398号房屋所有权证。
特此公告。
初审:李雪 复审:刘福田 终审:于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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