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春市局工作部署,为促进我市铁锅炖等地方特色餐饮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开展规范铁锅炖等餐饮单位明码标价和计量行为工作。
一、加强铁锅炖明码标价行为监管工作
(一)铁锅炖等餐饮单位在对主要原材料(排骨、鱼、鹅、鸡、虾等)明码标价时,必须标明食材生熟情况。如统一以生食计算的,可在菜单显著位置明确说明。
(二)铁锅炖等餐饮单位对主要原材料(排骨、鱼、鹅、鸡、虾等)必须明确公示菜品重量,并使用量词(xx千克、xx克)进行标注,不得以“份”“扇”“条”“只”等为单位进行标价。
(三)铁锅炖等餐饮单位“点菜牌”“菜单”不得出现“时价”等标价方式,不得以遮盖、涂抹等方式标价,应付了事。
二、加强铁锅炖计量行为监管工作
(一)铁锅炖等餐饮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二)铁锅炖等餐饮单位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加贴检定标记。
(三)铁锅炖等餐饮单位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擅自改装计量器具,改变计量性能。
(四)铁锅炖等餐饮单位使用第(二)项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不得估量计费。
(五)铁锅炖等餐饮单位应当保证商品量的准确,计量允许误差必须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伪造数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铁锅炖等餐饮单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消费者对量值结果提出异议时,铁锅炖等餐饮单位有责任向其明示计量和计算过程。
我局将切实做好铁锅炖等餐饮单位价格和计量行为监管工作,规范铁锅炖等餐饮单位经营行为,推动铁锅炖等餐饮行业更好更快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初审:张京 复审:刘剑 终审: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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