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资企业登记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
(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签字备案书;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专项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11、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2、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三)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3、公司章程;
4、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专项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9、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设立企业的决定;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签字备案文件、身份证明;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企业章程;
9、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0、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专项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11、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五)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程序
1、受理审查;
2、核准发照。
(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八)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具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