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资格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按照〈细则〉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证〉的演员。
二、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有必要的资金(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申办材料
申办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5个以上演员演出证;
4、资金信用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明细;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申办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演出场所产权证明;
4、器材设备明细;
5、消防安全许可证;
6、卫生许可证;
7、资金信用证明。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本数额和来源;
(五)、经营范围;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办理依据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文艺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收费标准
人民币90元。
办理机构:德惠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联系电话:87225039
办理地址:德惠市德惠路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