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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0日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贸交流,吸引中外投资者,加快推进富裕、文明、生态、和谐、魅力德惠和中国食品名城的建设步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中外投资者(含域内企业,下同)在德惠市境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条 对生产加工型中外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收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起至第5年本级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形式返还企业50%;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兴办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收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起至第10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奖励形式按年度列支50%返还企业。

第三条 对中外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列支,返还投资者。

第四条 中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3年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奖励给企业。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5年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企业。

第五条 中外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中外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奖励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第六条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中外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项目类型、规模和建设地点执行最低地价。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财政贡献率,采取全额收缴后,属省部分上划省里,属地方留成部分按收支“两条线”方式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中外投资者在德惠境内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九条 中外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免交土地出让金。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中外投资者在德惠市境内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期间属省、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本市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属本市收取费用按低限标准减半收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再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中外投资者在德惠市境内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先征后退,全额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中外投资者在德惠市境内投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两年工商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中外投资者在德惠投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315”以上变压器用电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315”以下按统一标准收取。

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对中外企业在德惠投资建设的符合德惠产业政策方向的工业项目,在金融支持上给予重点倾斜,由市政府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贴息贷款支持。

第十五条 对引进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及对德惠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将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可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企业优惠。

第十六条 投资德惠境内的中外投资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对在某一方面有专长者,可聘为政府经济顾问,并享受政府津贴;经有关部门审核,对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投资地落户办理城镇户口;投资者有就读的子女,可在德惠境内自由择校,免费入学。

服 务 承 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外企业的注册、开户、登记、立项等全部前期工作由市政府成立专门项目服务办公室全程负责办理。德惠市内审批的项目七日内办结,向省及长春市申报的项目帮助协调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第十八条 由德惠市企业投资专门服务机构负责对中外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报关通关、检疫检验等环节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中外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经申请公安部门,可派驻警务人员,无偿服务。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奖励原则是待项目投产后,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按照二个档次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引资额的3‰奖励,引入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项目,超出部分按不超过2‰奖励。经申报,已获省、市同类奖励的,本市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实行“飞地招商”政策,对各乡镇街招商引进的项目落户到“三区”、“三园”的,全部记入引进乡镇街招商引资指标,按照“产值分计,税收共享”的原则,待产值和税收形成后,产值和税收各按50%的比例分享。

第二十二条 项目考核由市招商办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督查室配合,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的中介人(中介组织)招商业绩跟踪, 根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认定,由德惠市招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再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法规相悖之处,按上级法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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