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中,搞好村屯建设、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公益事业、道路建设等用地的规划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屯建设、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公益事业、道路建设等用地的规划与管理。
第二条 规划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在有关单位管理保护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发包权仍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承包单位或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必须服从国家关于各类用地的管理保护规定。
第三条 规划管理用地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坚持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配套建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繁荣经济,共同富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类用地规划和管理年限为I5年.预留地以村为单位计算,一般不准超过实际耕地总面积的5%。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划使用。
第五条 预留地规划必须经过群众讨论,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农委备案。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的,由乡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二、村屯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村屯规划要以建设环境优美、文明富庶的新村为目标,以改造现有村屯为基础,以住宅、街道建设为主体进行。
第七条 要按规划确定村屯建设规划区。村屯规划区内用地主要包括宅基地、街路、公益事业和绿化美化等用地。
第八条 以房屋执照上的建筑面积为准,确定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为77平方米以下(含7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为270平方米;77至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为3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面积为330平方米。一户占有两处或多处宅基地的,合并计算。
第九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补。
第十条 农户宅基地面积超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部分,在规划区内的作为预留地,暂不用的实行租赁;不在规划区内的计入本户承包田面积。五保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部分在不影响规划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无偿由该户耕种。
第十一条 非农业户居民宅基地超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部分,实行租赁。
第十二条 住宅及附属建筑物,必须在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服从统一规划。
第十三条 预留宅基地面积,按现有户数年增3—4%的比例,每户33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租赁现有宅基地面积超标谁都分,要向村交纳租金,租金标准参照预留地租赁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屯内主干道宽度不低于12米,其中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两侧路边沟各1米,两边树台各1.5米。已达到或超出上述标准的维持现状,未达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作出用地预留规划。巷道宽度一般不低于4米,具体标准由群众讨论确定。宅基地与规划道路争地的,宅基地服从道路建设。
第十六条 村办公室、学校校舍(含自然屯学前班)、操场、卫生所、文化活动室等公益事业用地和其他公共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房舍和场地,不足或没有的适当预留。
第十七条 按新的村屯规划区,四周预留出围屯林用地。围屯林带宽度为7米(植3行树,边行外侧各留2米)。
三、道路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十八条 乡、村道路建设规划,要以现有道路为基础,着眼长远经济发展,方便生产生活,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分级规划,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县乡(镇)间、乡(镇)乡(镇)间公路,由市里进行规划。车行路面宽度不低于9米,每侧树台与边沟宽度不低于3米,总宽度不低于15米。
第二十条 乡(镇)村间、村村间道路,由乡(镇)进行规划。车行路面宽度不低于8米,每侧树台与边沟宽度不低于3米,总宽度不低于1 4米。
第二十一条 村屯间、屯屯间道路,由村进行规划。车行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每侧树台与边沟宽度.不低于3米,总宽度不低子13米。
第二十二条 现有道路宽度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预留;超过上述标准的,维持现状。三级道路由市、乡(镇)、村分别确定控制红线。
四、林业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业建设要实行防护林、堤防林、道路林、绿化林统一规划,林、路、渠统筹考虑,尽量减少耕地占用。
第二十四条 已规划确定的农田防护林带、宜林地不做为承包田分给农户,纳入预留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批准改造的低产林、更新林地块和宜林地,要用于植树造林,不作为承包田分给农户。
第二十六条 规划的防护林预留标准为主带8 .5米宽(植树4行,行距1.5米,边行外侧各留2米);副带7米宽(植树3行,行距1.5米,边行外侧各留2米)。
五、水利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江河河道的管理保护范围。第二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沐石河、雾开河等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耕地、林地、行洪区为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无堤防的河段,其保护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八条 堤防工程护堤地的管理保护范围。第二松花江堤防工程护堤地,逆水面3 5米,其中植树带2 0米,堤防维修取土带l5米,背水面达标后留40米,其中植树带20米,取土带20米。饮马河、伊通河堤防工程护堤地,迎水面为15米,背水面为20米,两侧各含5米取土带,其余植树。第二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取土带仅在一侧预留,迎水面可取土的则在迎水面预留;迎水面不能取土的方可在背水面预留。沐石河、雾开河堤防工程护堤地,迎水面20米,其中植树带10米,取土带10米;背永面植树带10米。堤防维修取土带参加土地承包,扣除三分之一作为土地损失补偿。“一江四河” 回水堤和其他河流护堤地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已列入“九五”计划的水利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搞好预留。
第三十条 水库的工程管理保护范围。高城子、“七一”水库淹没区及淹没区以下、大坝下游750米,大坝两端溢洪道以外各100米。大跃进水库大坝背水面留7米护坝地。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由乡(镇)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十一条 灌区涝区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松沐灌区、万宝、大岗、张家屯、丁亮子、七间房、三家子、五家子、太平桥等干渠堤脚外各留3米。涝区排截干沟每侧各留3米。支渠和小型灌区干渠及涝区排截支沟保护范围由乡(镇)。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主要水利大闸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万宝闸、初坨子闸、山头闸进出口导流堤上下游、左右翼墙分别为100米和50米。
第三十三条 其它涵洞、桥梁、泵站、护岸、挑流坝等水利建筑物周边10米之内为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德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